我户签订的一轮家庭土地承包延长到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拥有落户小城镇和城市户籍成员的承包面积,但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没有登记姓名。尊照《物权法》的物权法定精神,为避免在今后的承包经营中发生纠纷和家庭内部分配产生矛盾,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的要求,应当将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落户小城镇和城市户籍的家庭承包共有人成员的姓名申请添加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里吗?
我户签订的一轮家庭土地承包延长到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拥有落户小城镇和城市户籍成员的承包面积,但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没有登记姓名。尊照《物权法》的物权法定精神,为避免在今后的承包经营中发生纠纷和家庭内部分配产生矛盾,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的要求,应当将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落户小城镇和城市户籍的家庭承包共有人成员的姓名申请添加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