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的是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界限的通知,希望能帮到你。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界限的通知
川农业[2013]46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以下简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确权登记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现就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界限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确权登记的依据
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应实行登记管理和保护;《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的实际面积不准、四至边界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
二、确权登记的政策要求
(一)坚守“一条”底线。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是确权登记的政策底线。开展确权登记,不能改变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更不能打乱重分,而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确保“三个”不得。严格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边界成果,稳妥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要切实做到“三个”不得:不得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不得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加重农民负担。
(三)严格操作规程。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弄清承包地块的四至边界、空间位置,按可耕种的实际面积确权,建立健全承包档案。严禁使用达不到精度要求的影像资料,严禁按系数套算确权面积。
(四)坚持“两确”“一缓”。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登记中的重要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要依法解决再确权;对历史遗留问题,先要予以化解再确权;对矛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暂缓确权。
三、确权登记有关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确权登记“承包期起止”年限的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完善,确权登记的承包期起止年限要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起止年限一致。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问题。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
(三)关于机动地的问题。机动地登记给集体经济组织,但台账记载为机动地,实际上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按承包地确权登记到户。
(四)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问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互换、转让承包地,书面手续齐全后,按现状确权登记。
(五)关于承包地退耕还林的问题。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且已进行林权登记的耕地,不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
(六)关于承包地四至打乱的问题。因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四至打乱的承包地,将整理后的面积按原承包地所占份额确权给所涉及农户,四至边界按照整理后地块农户认可的边界填写。
(七)关于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确权的问题。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此件有效期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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