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庙坪生产队有一块大集体时期的公屋和地坝,约一亩面积,在1981年土地下放户时,庙坪生产队分成庙坪,苗梁,庙湾三个小组,当时依照惯例把公屋和地坝的权属划分给土地所在组:庙坪组。 其他两组各分得三间公屋使用,但是对房屋没有所有权,在房屋垮塌之后,土地权属就自动归于庙坪组了。
1984年调整土地时,庙坪组社员曾某(我父亲)新增人口,按政策可分得一亩土地,庙坪组开会决定吧公屋和地坝作为一亩分给我家,可以做承包地,也可以做宅基地。在这之前庙湾人胡某向分得3间公屋的庙湾组买了其中一间房子作为住房住下了,他对庙坪组的会议决定一直抗拒,和我们一直争吵,不让我们使用这块土地,。1986年我们取得建房手续要在公屋地坝上建房,他依靠家族势力欺压我们,建房只得作罢。
于是在1988年区乡村三级领导现场出具了一个政府处理意见书,规定这块土地的经营权属于我家,胡某房屋垮塌之后不得再建。
1998年二次承包时期因为本人父亲去世,没有把这块争议土地上到土地证上去。可是从1984年分给我开始到2005年这块土地我家一直交呐土地费(当时又没有收据之类的),而胡某在2007年房屋垮塌会后搬到别处去了。
在2010年国家统一办理农村房产证,由于村乡审查不严。胡某通过熟人办理了房产证(证上面积169.5实际地基面积五十左右)。但是其房屋早就垮塌的只有地基在了,现在土地确权,胡某因为持有一个连房子都不存在的房产证,和我们争论(争论焦点是他要他的地基的土地确权),由于他的亲戚在本村任职,乡里也有他家成员上班,村乡两级对这个事一直推诿,简单的开会劝解一下就当调解了,让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们不能确权,请问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