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城镇,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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