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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五荒地(草地、林地)从1998年至今未承包到户,现在要确权到户,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指导? 土地政策
提问者:189****6568|浏览4508次
|2018-10-15 16:46

我村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我村五社的农耕地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到户,而五社的五荒地(草地、林地)因社里个别村民私自霸占村集体土地至今未到户,现五社村民要求对村集体的五荒地确权的到户,但出现两种情况:一部分村民要按1998年时的人口进行确权到户;另一部分村民要按现有人口进行确权到户;面对这种情况不知有没有相关政策指导或者该如何进行确权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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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小小河虾 |2018-10-17 13:48

    土地确权是按现有人口确权的,要选一个代表人,其他的登记为共有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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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kipanda |2018-10-17 13:43

    农村土地确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

    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等专家认为,通过归纳学界的普遍观点和调查农民的意愿,不难得出的共识是,按现有人口以及土地占有状况确认土地权利,即维护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原有农业承包土地永久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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