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作为发包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
1.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的;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7.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8.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9.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比如农村妇女出嫁,若是婆家所在地给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当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10.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地。
11.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注意: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不能被收回。所以基本上,只要你的户口在村集体,且土地不撂荒合法种植或流转村集体是不会随意收回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