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农民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发包方的义务,第一条就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农民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发包方的义务,第一条就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