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但是,由于农转非后的人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他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且房、地不可分开,因此,只有在该房屋被其所有权人拆除或者自然毁坏灭失后,原宅基地也不再是该房屋的载体的时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这宗宅基地。但在未经批准将该宗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前,不能再在原址翻建、重建房屋,更不得扩建房屋,因为在此时允许其翻建房屋就等于是允许非农村人口在农村的土地上修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