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5月10日公布的《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可知: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一)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额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二)土地补偿费的30%按有关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专户;(三)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拆迁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按照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具体由被拆迁户选择。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区域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拆迁户可在不扩大应安置面积(即按上述政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的情况下,选择安置户型。被拆迁户因多层房屋拆迁被安置到高层,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增加12%比例的建筑面积。
(四)因自然套户型或提供的安置房屋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每户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或者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可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购20平方米。
(六) 被拆迁房屋是合法建筑,但户内人员不符合户口认证政策的,对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附表1中40-60平方米部分的房屋补偿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