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要看是那一种土地,它有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草地,承包林地,其它方式承包地,宅基地,这几种情况的继承权问题,是有着不同区别的处理方法和方式。
一,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没有继承权。
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是针对的是“农户”,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并不产生什么继承权的问题,如果老人与子女已经全部分户,其户口上己经没有其它人在户,就属”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组织将其土地收回该户的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当然,如果在分户时,己经在分户协议中明确清楚了承包地划分问题,老人过世归儿女耕种,那么子女分到的那些土地是不会被收回的,只收回老人所在户口拥有的承包地。另外,承包地虽然不能继承,但地上的收益,比如粮食、流传费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二,家庭承包林地,继承人可以继承收益并继续承包。
如果是林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发生继承。具体可参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三,其它方式承包土地,可以继承。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费和承包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继承分配,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继续承包,则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费作为遗产分配。
四,宅基地不能继承,地上房屋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不能够继承的,但是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之后可对房屋进行改建和扩建,但是如果继承人不是本村户口且不符合分户条件和宅基地申请条件,那么如果继承的房子坍塌之后是不能重建的,此时集体有权收回该块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