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已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公告,且正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农户补偿到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暂缓确权登记,但暂缓时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3)虽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区,但尚未开展征地的区域,在尊重农户意愿、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可按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也可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大四至即农户承包地所处的大地块四至,下同)”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