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5年山西省临汾市某村委会进行土地调整,以1995年6月30日为时间界限,界限前户口迁走的村民土地收回,界限后户口迁走的村民土地不收回,继续承包。
2、本人于1993年上大学户口迁走,1995年8月毕业,上学期间村委会能收回本人的土地吗?
1、1995年山西省临汾市某村委会进行土地调整,以1995年6月30日为时间界限,界限前户口迁走的村民土地收回,界限后户口迁走的村民土地不收回,继续承包。
2、本人于1993年上大学户口迁走,1995年8月毕业,上学期间村委会能收回本人的土地吗?
户籍迁走,当事人就不是该土地所属村委会农业户籍,村委会一般都是收回该土地重新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