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全省征地补偿标准依划分的土地区域I区、II区、III区而定,一般I区最高,II区、III区稍低。长沙、湘潭、株洲3市市区I区的补偿标准,皆超过9万元/亩;其中长沙市市区最高,达9.9万元/亩,这比现行标准7.6万元/亩,提高了30%。全省最低的是郴州市安仁县、嘉禾县、临武县的II区,均为4.31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