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农村新娶的媳妇原本就是有“地”的,只是“地”在原来的户籍所在的村子里,在结婚后,户口迁出原村子,从娘家迁入婆家。根据现行国家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作为“新媳妇”的农村妇女,其在娘家所分的“地”,并不会因为她的出嫁而被收回。
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常常碰到各种危害妇女权益的情况发生,有的妇女因婚嫁原因,在原村的承包地被强行收回,嫁入村又没分给她承包地而导致“两头没土地”。于是,有的地方就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迁入的农村妇女,在当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应当记录在家庭成员中;在当地获得承包地的,应当标注为共有人,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