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对以互换、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合同)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但互换双方没有意见,发包方认可的,可据实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按互换前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有转让协议并经发包方同意的,按照转让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转让双方没有转让协议或转让协议没经发包方同意的,仍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除外)。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但不影响其流转合同的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