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土地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办事程序:
用地单位审报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转让双方签定转让合同。
需报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
2.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4.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5.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
二、受让方提供
1.项目批复原、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交财政局契税证明复印件。
三、转让双方提供
1.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
2.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原件(4份)。
(以上资料规格为B5纸,一式2份。)
收费标准:土地转让金总额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