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定州市人,我1996年从农村高中考入军校,户口注销迁出,2000年军校毕业。老家所在的村2001年进行二轮延包土地承包,我的父母还健在,一直种着原有的地。却以我的户口不在村里了,就开始按所谓的其它方式收我家的承包费用到今。我根据我所了解的有限的有关政策,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本来就是按户来说的,“增人不添,去人不减”。部分人因某些原因户口迁出,地也不该动,也应该给确权的。我就想问一下,我的理解有什么误解或不对的?感谢专家的赐教!!
我是河北定州市人,我1996年从农村高中考入军校,户口注销迁出,2000年军校毕业。老家所在的村2001年进行二轮延包土地承包,我的父母还健在,一直种着原有的地。却以我的户口不在村里了,就开始按所谓的其它方式收我家的承包费用到今。我根据我所了解的有限的有关政策,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本来就是按户来说的,“增人不添,去人不减”。部分人因某些原因户口迁出,地也不该动,也应该给确权的。我就想问一下,我的理解有什么误解或不对的?感谢专家的赐教!!
非常感谢尊龙先生的回复!
再次请教尊龙:一:2001年我村进行二轮延包土地承包属于进行土地确权吗?如果算的话,他们能以我1996年户口注销迁出为理由,调整土地并收回吗?
二:如果不应该调整,,那这最近的这次农村土地确权应该是承包期内,是不是该保留并给予确权?
土地确权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不是全家迁出的,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此成员的土地也不用交回发包方。根据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