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法人(含以种粮为目的而组建的农村专业合作社)集中成片承包耕地、租种耕地,且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小春:小麦;大春:水稻或玉米)的面积在30亩以上(含30亩)(粮食作物之间的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2、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有书面租种合同。国有农场、科研院所、村集体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以种粮大户名义纳入补贴范围。
3、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实行统一耕作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不得粗放种植。
4、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置权。
5、按规定向耕地所在乡镇政府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按实际种植承包耕地面积、租种耕地面积给予补贴;不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