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么理解:1987年《徒弟管理法实施后》,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可确权。
例:我家户口本现有5口人,现在居住的正屋住宅面积是80平,另有一间40平的佣屋,是以前村里荒地上建的。还有一间20平的佣屋,(土地实际面积有80方,只是造了20方的平房),是以前(1987年后)我爸从他兄弟那买来的(有土地证),原本是泥房屋,后来推到了重新建了一间放杂物。现在实行一户一宅,村里要拆房,两间佣房可以留一间,自己选。但是按照人口,我家宅地面积是没有超标的。请问可以保留并确权吗?
请问怎么理解:1987年《徒弟管理法实施后》,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可确权。
例:我家户口本现有5口人,现在居住的正屋住宅面积是80平,另有一间40平的佣屋,是以前村里荒地上建的。还有一间20平的佣屋,(土地实际面积有80方,只是造了20方的平房),是以前(1987年后)我爸从他兄弟那买来的(有土地证),原本是泥房屋,后来推到了重新建了一间放杂物。现在实行一户一宅,村里要拆房,两间佣房可以留一间,自己选。但是按照人口,我家宅地面积是没有超标的。请问可以保留并确权吗?
1、一户多宅的,要区分造成多宅现象的原因,区别对待,如果有合法原因的,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只能确权一处。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如果是违法用地,当然不能确权登记发证。
3、一户多宅的合法原因主要是因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屋而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4、如果没有合法原因但却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先分户,然后再根据分户之后的总户数,分别确权,这就是分户确权,如果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及分户之后仍然超过了总户数的宅基地,不能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