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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嫁女无法继承为由,收回土地是否合理? 土地确权
提问者:黑白色|浏览1296次
|2017-09-2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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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杨柳子 |2017-09-29 15:49

    目前农村的土地资源主要分为:宅基地、承包耕地、林地、草地,而这些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能够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与使用权,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续继承承包,承包耕地、草地的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死亡,这种情况下将不存在继承关系,土地将会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是实行家庭承包制,《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是以农村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城堡土地的家庭,而不是家庭中的某个成员,也就是说如果家庭中一人死亡,而其他成员还健在,则不存在继承问题,土地仍然有该家庭其他成员承包,并且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土地除开林地之外,根本就不存在继承关系,那么农村的出嫁女能不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呢?其实出嫁女的土地问题国家也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主要是分为两类情况:

    1、出嫁女未迁出户口,这时其还在父母的户口之中,如果父母死亡,则能够继续承包父母承包的土地;

    2、出嫁女户口迁,在新居住地获得了土地承包权益,则不能够在原居住地享受到土地承包权益,如果父母死亡,则不能够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宅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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