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如果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如老人与子女分户,并单独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老人先后去世,其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方,如果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也就是权利的主体灭失,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消亡了。所以,其子女不能继承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所以,如果老人在承包地上有投入,在收获时,其子女可以提出继承经营收益的要求。2005年以后,部分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明确规定:整户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