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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是否能开发建仓库! 其它项目
提问者:鸿鹄zhihzi|浏览1721次
|2017-08-0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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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筠羊 |2017-08-03 16:09

    很多农民朋友可能受困于农业机械设施没有地方适合摆放,却不知道应该基本农田也可以开发,建设仓库!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后,浙江省下发相关文件,首次将这个政策“落地”。

    一、政策解读

    1.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解读: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2.针对平原地区的规模种粮大户,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当地预留基本农田指标;

    解读:只有粮食生产附属设施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3.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按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到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以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

    解读:鼓励种养结合,实现循环农业

    4.取消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的规定,改为备案制。生产经营者无需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

    解读:生产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多大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禁止搞非农化建设

    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要求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1.生活用房

    将生活用房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要在地里建个房子住下,这个必须要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才可以!

    2.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只有为了粮食生产才可以建设仓库,仓库对外出租,或者搞个农机修理厂,这是不可以的!要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3.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例如休闲农业建房要申请建设用地)

    4.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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