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地能子承吗?
这个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的继承规则是不同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二十五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我国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单位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依据原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前两项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人亦分为户和单位、个人两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的继承规则应当如下:
第一,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地,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则,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农户中全部成员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以及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林地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继人要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其继承主张。
夫妻离异,离异妇女会失地吗?
关于离异妇女是否可享有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问题,实践中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离异女不享有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也有人认为离异女应享有原家庭结构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这些误区导致了实践中的诉讼不当问题。对于离异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外嫁、离婚或丧偶的原因而当然丧失,如果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仍享有原家庭户项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地而言,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则,承包地始终由该户内的家庭成员承包经营,但有两种特殊因素除外:
一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享有承包经营权;
二是外嫁女或离婚、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即便其户口已经不在该家庭户内,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享有的份额应为1/(该家庭户内现有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数+1)。
外嫁女儿会失地吗?
在农村有句话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很多人认为外嫁女已经丧失原家庭户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新增人口会抵顶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
所谓“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顾名思义即是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额。家庭成员因新生、娶妻等原因而增加的,并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因死亡、外嫁等原因而减少的,亦不减少承包地。外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原家庭,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其仍属于原家庭成员并平均享有原家庭的土地份额,原家庭的新增人口并不会将外嫁女儿的土地份额抵顶,而是会稀释家庭成员平均享有的土地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