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依法拥有土地承包权。既然哥哥已经“农转非”了,说明他已经自愿放弃了农村的土地,因此他是拿不回土地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父母去世,他为继承法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农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他能够在原有的承包期间内继续承包土地。
第三种观点认为:哥哥虽然“农转非”,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户籍改变,土地就应收回。村集体并没有权利收回哥哥的地,因此哥哥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下他的土地是否在承包期内,是否迁入的是设区的市。若其土地为承包期内,且迁入的是非设区的市,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很明显村里因其“农转非”而收回了他的地,是不和理的。
其次:据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均无任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户籍相联系的规定,因此,村里不能因为户籍不在本村而取消该农户承包经营主体的资格。
再次: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可以继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继承的。
综上所述,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但若土地是在承包期内,且哥哥并非迁入设区的市,那么哥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村里不能强行收回土地,他是能拿回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