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申请条件
(1)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
(2)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
(3)配套系的曾祖代、祖代种畜禽场
02 办理依据
1.《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四条:(二)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祖代种畜禽场,直接从境外引进畜禽品种的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03新办(首次)、增项、到期换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场,应当达到《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群体规模;
2.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我省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所养种畜禽必须来源清楚,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检疫证明;经省级畜禽良种推广机构登记的优良种畜,只需提供《优良种畜登记证》;
3.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 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等繁育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场区布局合理;
5. 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6. 种畜禽场应当有完善的育种或者繁殖质量管理、投入品使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种畜禽引进销售、种畜系谱、育种或繁殖、投入品使用、疫病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并及时整理归类,建档立案;
7. 种畜禽场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04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有效期结束、地址变更的,应重新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2. 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持证者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场所迁址的
(2)增加新的畜禽品种的
(3)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05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登报作废后补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吊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06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 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2)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07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农业厅。
08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农业厅一楼行政许可大厅
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05路,234路等公交车到张官营站下车向北200米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