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违法生育子女(超生)的当事人已在外省接受了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罚款)后回到当地,当地计生部门不得以同一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二次行政处理。
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向当地计生部门出示由外省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缴纳票据原件,由当地计生部门确认该决定书和票据是否合法有效。
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外省行政处理决定是错误的(包括执法主体的错误、征收程序的错误、征收条款引用的错误或征收决定的错误等),当地计生部门可以与外省的计生部门联系确认,由外省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撤销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再由当地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重新作出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