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消毒灭源
洪涝灾害中,土壤中的细菌、病毒、寄生虫卵等因雨水冲刷而暴露,各种污物及垃圾随洪水流淌,造成圈舍、用具、水源、环境严重污染。加上我省夏季高温高湿,灾后各类病原微生物和媒介昆虫等繁衍孳生加快, 致使畜禽感染发病及发生疫情的可能性增大,需对养殖环境紧急消毒。
一是栏舍外环境消毒。清除溺死动物尸体及污染物;清淤雨水沟、污水沟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清扫地面并全面消毒,选用消毒液(2%的烧碱水、百毒杀、菌毒敌、农乐等)喷雾或生石灰(或15%~20%石灰水) 布撒,消毒范围包括栏舍外围5米内的地面及栏舍外墙面。清扫后的粪便及污物、杂物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法消毒,即使用塑料薄膜将粪污严密覆盖。
二是栏舍内环境消毒。严格饮水、饲喂用具清洗消毒。及时清除栏舍内动物尸体、污泥、粪料及杂物,清洗消毒地面和水泥墙面,地面及墙面可用2%的烧碱水、20%的漂白粉等消毒;舍内空间可用3%的来苏儿或0.02%的过氧乙酸消毒,反复消毒2~ 3次。消毒后加强通风换气,待舍内清洁干燥后畜禽方可转入。还要加大防鼠灭蚊灭虫工作,防止外来病菌携带式交叉感染畜禽。
2、及时无害化处理溺亡或病死畜禽
受灾过程中不少畜禽被淹死,死亡畜禽体内带有大量的致病微生物,如不及时无害化处理,任其腐烂霉变,病菌会随水、随空气扩散,传播疾病,不仅污染环境,还容易引起人、畜疫病流行。
对畜禽尸体,可送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暂无集中处理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深埋。
深埋应选择远离养殖场、村庄及水源的高岗地带,挖2米以上的深坑,坑底铺生石灰,将动物尸体及其污染物放入坑内,撒上石灰或消毒药,或浇洒柴油、汽油进行焚烧,然后撒上生石灰或喷洒消毒药水,再覆以厚土压实,并做好标记。洪灾中死亡的畜禽尸体,一律禁止食用或出售。
3、周密防控疾病
水灾后极易引起猪瘟、口蹄疫、炭疽、猪肺疫、大肠杆菌病、沙门氏菌病、巴氏杆菌病、曲霉菌病、螺旋体病、弓形虫病、附红细胞体等动物疫病,要加强灾后畜禽疫病监测, 及时发现和排查疫情隐患, 养殖场户对不明死因的畜禽,特别是疑似炭疽、口蹄疫、禽流感等烈性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上报,兽医部门要尽快确诊,并对疫区或疫点进行封锁、隔离和消毒, 严格按 《动物防疫法》 有关规定处理, 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疫病扩散蔓延。
对当地曾发生过的疫情和当前流行的疫病要密切监控, 提前做好相关疫苗补免。 水灾后易诱发牛羊寄生虫病,如血吸虫等,血吸虫疫区禁止在洪水淹没的草地上放牧牛羊,要定期开展寄生虫病检测,必要时饲喂吡喹酮、左旋咪唑、伊维菌素等驱虫药物。灾后不宜立即补栏,在准备补栏的同时,要观察了解本场及周边畜禽养殖的健康状况,一切正常后,方可考虑引种补栏。此外,饲养员要穿戴工作服(鞋帽)上岗和勤洗手,特别是发现伤口要及时处理和医治,尽量避免直接接触病死畜禽,防止人畜共患病发生。
4、加强动物免疫
要根据本地前期免疫工作进度,结合灾后的实际情况和动物免疫抗体监测结果, 对尚未免疫或抗体不达标的畜禽,督促实施补免和紧急免疫。严格执行强制免疫措施,各地可组织开展一次灾后畜禽免疫抗体监测, 对免疫抗体监测未达到规定保护水平的, 要及时补免。
必要时对牲畜口蹄疫、 猪瘟、猪链球菌、 禽流感等动物疫病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免疫保护水平,预防灾后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暴发流行,确保大灾过后不发生次生灾害。
5、 强化动物检疫监督
灾后畜禽补栏需求旺盛, 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入疫病,灾区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加大对饲养、屠宰、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抗拒检疫和运输、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严厉打击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严防病死畜禽流出养殖场、杜绝流入加工、销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