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属于当事人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属于母亲的部分由父亲、母亲的父母(当事人没有提起,假设已经不能继承)、当事人进行继承。也就是说这套房产当事人拥有1/4的产权,当事人父亲拥有3/4产权。
当事人父亲去世后,其拥有的3/4的产权是需要进行继承的部分。分别由当事人的爷爷、当事人的继母、当事人继承。这样最后的产权分割是当事人拥有1/2产权,当事人爷爷拥有1/4产权,当事人的继母拥有1/4的产权。
当事人继母的孩子因为不是由当事人父亲抚养的,所以没有继承权。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