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形成的历史可以看出它是一个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相伴而生的一个物权形态;
(2)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形成的背景比较特殊,并且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结构比较单一,基本是以户或者单个的自然人为单位构成;
(3)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仅限于占有、使用,不具有收益和处分权能,该权利从一开始就“权能残缺”,流转受到限制;
(4)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使用权人无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5)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一种占有、使用权,该权利长期不变。上述这些结论对我们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