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其中,河南省长垣县、安阳县、宝丰县、邓州市、济源市、长葛市、遂平县、固始县、浚县等9县市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滑县、兰考县则被列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