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不到位,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根据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办法强调,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征地补偿费不到位,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根据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办法强调,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农民面对征地时有这样的权利,但“先补偿,后占地”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共识。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在最新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此规定有望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