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土地流转不但是土地承包人对自身权益的一种处分,也是政府土地部门的一项土地管理任务,同时也关系到能否及时掌握农村围观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既能有效保障承包人和受让人权益,也利于政府部门对农村土地经济进行有限的监控和调整。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土地流转报政府备案系政府对土地流转管理的需要,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