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别成员死亡,或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成员减少为由,强行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对农户家庭成员自愿申请,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别成员死亡,或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成员减少为由,强行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对农户家庭成员自愿申请,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子女外地求学,户口迁出,并非全家都转成非农户口。因此不符合承包法中所规定的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是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是正在服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