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不得改动承包土地的农业用处,流转期限不得超越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土地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3、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4、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获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5、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进步土地消费才能的,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详细补偿方法能够在地流转合同中商定或双方经过协商处理。
6、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以及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处;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备的处置;违约义务等。
7、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要严厉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模板。
8、从事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效劳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乡村运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承受其指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则提供流转中介效劳。
9、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发作争议或者纠葛,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处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经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经依法注销获得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证的,能够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