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流转后的土地补偿问题,首先要清楚的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在土地流转成立合作社的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改变,仅仅改变(入股合作社有可能不改变)经营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农业补偿还是属于拥有土地,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地上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则要看则根据协议分配。
农民土地流转后的土地补偿问题,首先要清楚的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在土地流转成立合作社的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改变,仅仅改变(入股合作社有可能不改变)经营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农业补偿还是属于拥有土地,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地上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则要看则根据协议分配。
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股份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然而并未就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是否改变作出规定。
但事实上的承包权人仍然是入股前的承包人,所以,实践中通常认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改变,对此入股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入股前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享有土地补偿款。但是,对于入股后,在土地上进行合作生产的地上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应该如何分配,需要了解入股前承包方之前的协议等情况才能做出合理的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