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土地出租后,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由出租方享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应依照有关规定分配给出租方。青苗补偿费归种植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也就是说农户出租的土地被征地后征地补偿款由出租方的,但是土地上面的一切作物、设施归转租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土地出租后,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由出租方享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应依照有关规定分配给出租方。青苗补偿费归种植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也就是说农户出租的土地被征地后征地补偿款由出租方的,但是土地上面的一切作物、设施归转租方。
出租是指,承包土地的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注意这里所指的“他人”,是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包地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是给与转包人的。但是对于土地上的青苗及附属物等的补偿,应该属于青苗及附属物的所有者,即新建立承包关系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