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从农村迁出后,原承包的土地不一定要由集体收回。根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可见,只有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迁入县城或小城镇的或迁入其他乡村的不算),并且必须是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依然是农业户口的不算),承包地才是应当交回发包方(村委会)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继续经营到承包期限结束。政策是:三十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