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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者已逝,本户籍再无其他人员,承包经营权能确认给谁 土地政策
提问者:157****1329|浏览2155次
|2017-03-31 15:30

我村一老人已经过世十多年,在其死亡后派出所就销户了,现在我们这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这个老人以前是单人一户,儿女和配偶户籍都为非农户口且户籍皆不在本村,问一下现在这个土地是归集体还是要确认给原承包人,如果是收归集体那这个土地承包权几十年不变又咋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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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barnardon |2017-04-11 09:20

    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确权的原则与之是一致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户口本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还在承包期内的,家庭成员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集体收回土地。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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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Gunterastrid |2017-04-05 10:02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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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snowbaron |2017-04-01 08:48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依据《云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死亡、失踪的。这次确权不是调整承包地,更不是打乱重分,仍按生不补、死不退的原则,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应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是指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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