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依法收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家庭户籍关系所在地为法律依据。
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镇居住但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户,仍依法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据实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武松喝醉酒|采纳率100%
擅长领域:
土地确权
土地政策
土地评估
土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