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近日,央行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对相关借款人、贷款人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利做了明确规定。
借款人 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即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即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依据两个“办法”规定,借款人用于抵押的“两权”必须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并且,“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和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贷款人 因地制宜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
贷款人应针对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如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还应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试点政府 推进确权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首先,政府应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其次,鼓励试点政府设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两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同时,还鼓励试点地方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两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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