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