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在2005年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用房的,依原房产使用时间长短确定免税或减半征税。(5年以上全免,3-5年减半,3年以下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