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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个问题 其它问题
提问者:mccartena|浏览518次
|2016-09-26 16:35

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企业,近期进行了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过程中有如下问题

1、高层项目的住宅、公建的建安成本可否以决算书上的金额来单独归集成本(可明确区分的单独归集,不可明确的分摊归集)。如果不可,有何方法来确定成本,有何税法条文依据。

2、在清算项目分为住宅和公建分别计算增值额时发现,住宅的增值额为负数,公建的增值额为正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的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是否应在此前提下将住宅和公建的各自增值额相加,核算出整个项目的增值额后根据此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可应如何计算,有何税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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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neilenoch |2016-09-26 16:47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3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中,应当分别核算普通住宅、超过普通住宅标准的住宅、非住宅的增值额,并分别计算征收或退还土地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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