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企业,近期进行了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过程中有如下问题
1、高层项目的住宅、公建的建安成本可否以决算书上的金额来单独归集成本(可明确区分的单独归集,不可明确的分摊归集)。如果不可,有何方法来确定成本,有何税法条文依据。
2、在清算项目分为住宅和公建分别计算增值额时发现,住宅的增值额为负数,公建的增值额为正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的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是否应在此前提下将住宅和公建的各自增值额相加,核算出整个项目的增值额后根据此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可应如何计算,有何税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