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70%+5800)*(1-20%)=8 000万元
房产开发费用:8 000*5%+300*(1-20%)=640万元
房产销售营业税:14000*5%=700万元
房产销售城市维护建设税:700*7%=49万元
房产销售教育费附加:700*3%=21万元 (假设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
房产销售印花税:14000*0.05%=7万元
房产销售可扣除税金:700+49+21+7=777万元
其他扣除项目:8 000*20%=1 600万元
增值额=14 000-(8 000+640+777+1 600)=2 893万元
增值率=2 893 / 14 000=20.66%
土地增值税=2 893*30%=867.9万元
(2) 计算2011年该企业印花税
房产销售印花税:14000*0.05%=7万元
出租印花税:60*0.1%=6万元
总计印花税:7+6=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