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者外,已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有:
一、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税。
二、下列项目暂免征税:
(一)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但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联营的除外;
(二)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三)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四)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
除了这些免税项目外,其他情况下都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