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第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