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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交易税费
提问者:疯狂天虎|浏览1187次
|2016-09-19 15:53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节第31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根据上面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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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黄河之雁 |2016-09-19 16:04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节第31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根据上面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年度征收,如果扣除不严,并不会造成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列支。 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1、土增值税所涉及的加计扣除项目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项扣除政策的基本立法意图是:由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开发房地产,将生地变为熟地后转让,属于国家鼓励的投资行为,因此,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仅可以从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费用,以及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而且,还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这样就可以保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此项费用扣除。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对房地产的炒买炒卖行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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