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公司开发项目位于城郊,为了商品房好销售,在开发项目的外围10米的距离处顺河势修建“景观平台”,经当地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同意,作为开发项目的公共配套工程,建安成本258万元,开发项目已峻工,达到清算条件,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景观平台”的建安成本是否可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我是一名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公司开发项目位于城郊,为了商品房好销售,在开发项目的外围10米的距离处顺河势修建“景观平台”,经当地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同意,作为开发项目的公共配套工程,建安成本258万元,开发项目已峻工,达到清算条件,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景观平台”的建安成本是否可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根据《中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可以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请您在办理清算时提供具体情况直接咨询当地地税机关。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