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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土地政策
提问者:疯狂天虎|浏览1052次
|2016-09-19 15:47

老师: 我司开发了一个项目,整个项目只有一个项目投资备案证,但实际我司分两期进行建设,办理了两个土地证,分别取得了预售许可证,1、2期各占整个项目建设面积的50%。现一期项目已完工,预售完成了90%,二期尚未完工,只预售了30%。现请问老师:1、土地增值税是依据单独的一个项目投资备案证作为一个清算对象吗?2、我司是否应该将1、2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对象还是分别清算?非常期待老师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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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多多龙 |2016-09-19 15:58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45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因此贵公司应该分期进行清算。 以上答复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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