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对自身的土地权利、责任、义务模糊,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突出,影响了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产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为基础,依法界定土地产权关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程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年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全面铺开。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三、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确权工作要以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基础,不能随意变更已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二)凡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中未突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的,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突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限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建立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四)鉴于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市、县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代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村民小组。
(五)对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六)对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该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管。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庞道沐任组长,副秘书长余长明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湖南省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葛洪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符星海、省林业厅胡长清、省国土资源厅徐兴龙、刘斌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乡、镇(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责任制,一级负责一级;凡行政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纠纷,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辖区的土地权属纠纷,由相邻县(市)共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地区,当地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纠纷。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市、县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四)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